84年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年9月25日衛署醫字第8404361號函。
二、 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登記為「傳統整復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文86.10.14台86勞資一字第044178號函指示
主旨:
一、傳統整復申請職業公會建議列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案標準表」意見彙整表。
二、凡從事損、穴道、經絡、運動損傷整復等勞工屬之…
說明:新增項目:從事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正名為「傳統整復員」。

 

 

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101.5.29衛署醫字第1010206672號令(修正)
一、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99年衛生署署長 楊志良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99.4.15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修正)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101年5月1日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八不二要」原則如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
(九)於執行業務時要配戴標示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十)所穿著之衣服要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來源: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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